申请人:李健全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61844号“女人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女人街串串最早起源于四川省成都市,是成都著名的小吃之一。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应当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外卖订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女人街”文字构成,使用在 “肉”等商品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