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02037号“本字BEN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字BENZI 77402037

阅读:93863 2025-0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02037号“本字BEN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68322号“字本”商标、第53984786号“本记”商标、第50913462号图形商标、第733…

  申请人:王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02037号“本字BEN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68322号“字本”商标、第53984786号“本记”商标、第50913462号图形商标、第73305200号“字本科技”商标、第23210793号图形商标、第61678570号图形商标、第63825008号图形商标、第67022393号图形商标、第76378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本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卡读卡器、复印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个人数字助理(PDA)、复印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402037号“本字BEN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字BENZI 774020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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