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387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修改完善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内容,已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逐一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各项服务应达到的具体的质量标准;第七条“其它会员权利”、第八条“其它会员义务”不明确,违反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已明确规定了北京原创设计推广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且已逐一明确了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各项服务应达到的相关具体的质量标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