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颂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6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营业务主要涉及方便食品,在“包子;饺子”商品上申请复审,其他商品项目不再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第21318547号、第21318840号、第66553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复审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1318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色彩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包子;饺子”商品进行申请复审,其他商品项目不再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在不申请复审的商品项目上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饺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子;饺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