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泛茶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信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泛茶控股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袁孟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号华亨大厦室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7日对第73465585号“FANC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泛茶”、“”等系列品牌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经过申请人长时间,全方位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识别性。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仍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二、被申请人与其关联企业在同一时间段大量申请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多个商标名字,其行为属于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不正当占用商标公共资源,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号“泛茶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详情;、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详情;、申请人品牌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商标、版权、专利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注册,于年月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类“瓷器装饰品;洒水设备;抛光材料(使发光用)(制剂、纸、石料除外);水晶(玻璃制品);饮水槽;室内植物培养箱”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广东泛茶茶业有限公司已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广东泛茶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2件商标,申请时间集中在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且基本为“FANCHA”、“泛茶”系列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73548392号“FANCHA”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未生效。
5、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法定代表人相同,属于关联企业,具有援引引证商标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宣传证据、官方网站信息等证据尚难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除代理人、代表人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基本为在“茶叶”商品上的使用宣传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先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等商品上使用与争议相同或相近的字号及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茶叶商品上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泛茶”、“FANCHA”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FANCHA”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亦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查明事实3、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2件商标,申请时间集中在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且基本为“FANCHA”、“泛茶”系列商标,部分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