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德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44995307号“麦昆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英国著名设计师品牌“AlexanderMcQueen”、“McQueen”的所有人,“Alexander McQueen”是申请人设计师和创始人姓名,“McQueen”是其姓氏。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Alexander McQueen”、“McQueen”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第13916975号“MCQUEEN”商标、第17414556号“MCQUEEN”商标、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22351583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4822946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第9590629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明显系对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显著性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名下共18件商标,其中件均涉嫌抄袭申请人和他人的知名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Alexander McQueen”品牌介绍;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3、媒体对设计师Alexander McQueen及其个人品牌的报道;4、销售资料;5、宣传资料;6、百度词条解释、搜索结果;7、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8、被申请人店铺网页截图;9、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宣传销售资料等证据可知,“亚历山大•麦昆”系“Alexander McQueen”的对应中文音译,众多媒体报道也将“ A l e x a n d e r McQueen”直接称为“麦昆”,且“AlexanderMcQueen”、“MCQUEEN”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为纯文字“麦昆厚”,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文字“麦昆”,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音译呼叫相近,且争议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