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酷智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52822号“鹅腿阿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新颖性及显著性,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36202号、第448750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鹅腿阿姨”与引证商标二“鹅阿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酱、香肠肠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鹅腿阿姨”是北京高校周边烤制鹅腿的网红店主,申请商标“鹅腿阿姨”指定使用在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