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嘉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75187号“RED CROWN CH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保护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0837号、第12198483号、第64160516号、第122133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维持,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