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深澜之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40319号“LHOTEL 深澜之鲸电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66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74659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