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36602号“WASSUP EDW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ASSUP EDWIN 58936602

阅读:98310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杨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安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58936602号“WASSUP EDW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商标原注册人…

  申请人:吴杨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安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58936602号“WASSUP EDW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商标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其旗下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严重超出实际经营的需要,且商标多为对其他知名品牌的摹仿与抄袭,原注册人本身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以使用为目的进行大量的商标申请注册之后,将旗下商标大量出售以牟取不当得。二、被申请人同样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况,其受让商标也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三、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的淡化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消费者。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程永安相关企业信息;2、程永安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信息;3、中细软商标交易平台网页截图;4、在先案件决定;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程永安于2021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11月20日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泉州市安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8月11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我局核准变更为泉州市安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936602号“WASSUP EDW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ASSUP EDWIN 589366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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