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航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0523号“航扬传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5648号“扬航”商标、第34857362号“扬航 1926”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