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家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奕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73295号“子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92333号“I 子曰”商标、第17392501号“i子曰”商标、第20671798号“籽曰”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