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119899号“Fel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elkE 65119899

阅读:132215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贤忠荣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锐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言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4日对第65119899号“Fel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66076号“法力奇 FE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贤忠荣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锐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言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4日对第65119899号“Fel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66076号“法力奇 FE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存在,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订货记录;3.网络销售推广图片;4.生产基地相关图片;5.宣传册、便笺;6.产品认证书等;7.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合法申请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21件商标,其中包括 “汇万事达”、“盼盼智家”、“晨光智家”、“爱国者智家”、“乂小鹏”、“步步高智家”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汇万事达”、“盼盼智家”、“晨光智家”、“爱国者智家”、“乂小鹏”、“步步高智家”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5119899号“Fel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elkE 651198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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