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中鸿华展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2732号“中鸿华展 ZHONG HONG HUA 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1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铝;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