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阳小岗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源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6998号“小岗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