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949035号“立白心心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立白心心珠 57949035

阅读:69875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7949035号“立白心心珠”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094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7949035号“立白心心珠”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094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1568013号“心心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存在缺乏使用目的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原异议人关联企业相关信息;设备购销合同;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答辩意见,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装有洗衣剂的洗衣球;香皂;洗衣用皂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浸泡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洁肤乳液;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去渍剂;去色剂;抛光制剂;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心心珠”,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装有洗衣剂的洗衣球;香皂;洗衣用皂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浸泡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洁肤乳液;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去渍剂;去色剂;抛光制剂;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心心珠”、“立白心心珠”为申请人独创并进行了实际宣传使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所获荣誉;宣传材料等。

  我局受理申请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书面通知原异议人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发表的书面意见与异议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研磨剂”商品上的异议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上述商品并非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的复审商品。

  2、引证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现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原异议人于2022年1月11日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于2022年3月13日经核准由原异议人转让至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名下,故原异议人具备援引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装有洗衣剂的洗衣球;香皂;洗衣用皂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浸泡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洁肤乳液;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去渍剂;去色剂;抛光制剂;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在“装有洗衣剂的洗衣球;香皂;洗衣用皂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浸泡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洁肤乳液;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去渍剂;去色剂;抛光制剂;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装有洗衣剂的洗衣球;香皂;洗衣用皂液;洗衣用漂白剂;洗衣浸泡剂;浸洗衣服制剂;洗衣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洁肤乳液;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去渍剂;去色剂;抛光制剂;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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