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米村鲜族 78738192

阅读:83703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周登强对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738192号“米村鲜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周登强对被异议人北京壹玖柒捌根据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738192号“米村鲜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村鲜族”指定使用于第20类“碗柜;餐具柜;餐具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799825号、第46811393号“米村”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0类“工作台;木头或塑料标志牌;棺材”等商品及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米村鲜族”包含“鲜族”文字,为朝鲜族的非规范简称,用作商标易伤害民族感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38192号“米村鲜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米村鲜族 787381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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