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09737号“TH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HI及图 33309737

阅读:43046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九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309737号“T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035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九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309737号“T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035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035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19年就已把本案及其名下多件商标授权给“黑龙江汇祥通新材料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现已使用多年。复审商标并未向被申请人主观判断的那样,并没有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营业执照;

  2、销售发票;

  3、购销合同;

  4、厂房设备及商标租赁合同;

  5、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6、轧钢产品实物及网站轧钢产品宣传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真实的公开的商业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保险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保险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柜;金属螺丝;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金属焊丝”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保险柜;金属螺丝;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金属焊丝”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309737号“TH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HI及图 333097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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