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龙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耀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8日对第52380469号“YAO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以及主打品牌“亚龙 YALONG及图”商标在同行业内以及市场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61567号“亚龙”商标、第19507386号“亚龙教育”商标、第19558658号“亚龙 YALONG”商标、第33320475号“亚龙丝路”商标、第33306948号“亚龙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的商标注册秩序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及亚龙品牌的相关证书、荣誉及设备竞赛证明等资料;2、协会证明、申请人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3、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资料;4、展会合同、图片、报道等相关材料;5、合作协议书、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6、会议及培训图片;7、广告发布资料;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字号所独创的,具有合理来源,经过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并未在相关服务上使用“亚龙 YALONG”商标、且没有任何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提交):1、品牌宣传推广资料;2、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质量评估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YAOLONG”为被申请人商号拼音,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认读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