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士曼柯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61405号“KOD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驳回理由:申请商标的第3126968号“KODI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6967号“KODI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26969号“KODI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572068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77399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