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95126号“集运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运畅 77195126

阅读:91083 2025-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运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95126号“集运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于所申报的第39类别上,并不会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

  申请人:中山市运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95126号“集运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于所申报的第39类别上,并不会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集运畅”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咨询服务;货运服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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