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5811号“S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62645号“SA”商标、第30313358号“SKA”商标、第63141567号“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