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9300号“股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第52409665号“股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予核准注册。现该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64636283号“股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