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960506号“xiao an 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0907、0908、0909、0913、0920、0922群组的商品,仅保留申请商标指定的0901群组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479773号、第39171583号、第28667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将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38859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0907、0908、0909、0913、0920、0922群组的商品,即“网络通信设备、网络摄像头、放映设备、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报警器、电池”商品,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范围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