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臣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2日对第62094657号“真好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7001号“好吃点”商标、第4284733号“好吃点”商标、第7806123号“好吃点”商标、第36823882号“好吃点”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发展历程;
2、申请人及福建达利集团部分所获荣誉;
3、申请人官网关于旗下品牌的相关介绍;
4、申请人及福建达利集团联合商标档案及版权证书;
5、电视广告投放统计报告、跟踪监测报告;
6、部分经销合同、发票及出口报关单;
7、“好吃点”系列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8、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部分股东所获荣誉证书;
2、相关裁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糖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真好点”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好吃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鉴于引证商标二为已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调整范畴。但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二“好吃点”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