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70620号“领航北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领航北疆 39370620

阅读:113479 2025-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立焱十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朱门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志慧 申请人因第39370620号“领航北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373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立焱十禄信息…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立焱十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朱门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志慧

  

  申请人因第39370620号“领航北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373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立焱十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08月16日至2023年08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王志慧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一直使用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教练师培训等服务上。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北京立焱十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完成商标转让。申请人获得复审商标权利后积极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转让行为本身就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信息;2、商标转让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2日由内蒙古领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3年11月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北京立焱十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08月1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复审程序中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复审商标信息、商标转让合同也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商标转让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370620号“领航北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领航北疆 393706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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