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雅和斋艺术馆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乘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7947号“潮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5708号“潮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87339号“潮寓找房CHAO YU ZHAO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