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好女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51288号“夫子庙老太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57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在实际应用中根本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夫子庙”一般指孔子的祭祀场所,作为商标使用于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