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32748号“都宁牛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