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福绿色建筑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59179号“福 中福绿建ZHONGFULV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95574号“中福”商标、第61868111号“中福”商标、第11925007号“福胶 福及图”商标、第15783901号“福企 BLESSING ENTERPRISE及图”商标、第9228124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及票据、资质证书、广告宣传及参展照片、宣传材料及历史发展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