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麦阿格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6101号“VILOM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5044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现已生效。第2902721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