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OOOFLE 78674862

阅读:121473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伍弗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全季有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伍弗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全季有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674862号“OOOF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伍弗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全季有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伍弗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全季有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674862号“OOOF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OOF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头戴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01636号“OOFO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74862号“OOOF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OOOFLE 786748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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