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玉健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4284号“姚黑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中文“姚黑膏”构成,该商标“姚黑膏”中的“姚”为申请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玉健”的姓氏。“黑膏”系指药材炼制成的黑色膏药,表示申请人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以及产品的颜色外观。申请商标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黑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