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锴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2661号“深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82589号“深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耳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