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佰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11471号“徽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85417号、第17170816号、第22261584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是对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采矿;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造;钻井;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建筑;采矿;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造;钻井;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