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遥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2596号“遥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61318号“遥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95423号“摇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媒体报道、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遥望”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人造圣诞树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人造圣诞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