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52862号“烟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烟大师 77352862

阅读:49220 2025-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锡雀有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2862号“烟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在先已有多件相似情况的商标被…

  申请人:无锡雀有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2862号“烟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在先已有多件相似情况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因其文字“烟大师”可能被理解或联想到的相关含义,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是否被核准注册等,不是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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