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洪雅坤元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云
申请人因第6438672号“尚林Sha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73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洪雅坤元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川1423破1号民事裁定书;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四川道泉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的信息;
3、采购合同及送货单;
4、商标授权声明书;
5、被授权人四川省洪雅瓦屋春雪茶业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6、被授权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查验结果;
7、被授权人出具的送货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尚林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等商品上,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被核准变更为四川道泉茶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6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20年04月23日至2023年0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3中部分采购合同及送货单未在指定期间内,且采购单为自制证据,其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采购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证据4、证据5仅显示申请人曾授权四川省洪雅瓦屋春雪茶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使用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仍需结合其余证据予以认定。证据6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7为自制材料,其证明力较弱。虽然证据1、证据2显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四川道泉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被宣告破产,于2023年3月23日注销,但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复审商标已于2020年12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鉴于指定期间内的大部分时间复审商标均处于申请人名下,故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破产清算尚不足以成为复审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