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79702号“活分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活分子 37079702

阅读:138228 2025-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22721号《关于第37079702号“活分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22721号《关于第37079702号“活分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23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第三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4)京行终961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4360571号“维分子及图”商标、第14360525号“微分子及图”商标、第14360584号“维分子及图”商标、第14360597号“元分子及图”商标、第14360551号“微分子及图”商标、第14360622号“元分子及图”商标、第14360705“匀分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烈酒(饮料)等商品上,二者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类别、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已经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次,争议商标由汉字“活分子”组成,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汉字部分后二字均为“分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最后,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活分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079702号“活分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活分子 370797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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