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岳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8971号“王氏六合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中医药经营和传统文化进行的创作,“六合”是一个中医学名词,本身不具有任何的贬损含义。申请商标中的“六合”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先已有诸多包含“六合”二字以及同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决定书、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六合”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且“六合”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