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成途交通设施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赤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2929号“成途CHE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344189号、第13218747号商标在整体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