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65041号“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子公司北新建材(天津)有限公司的职工张峤设计的作品,名称为“小龙”,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龙牌”相呼应,相关作品经使用在建材行业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44140106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师提供的设计过程草图公证书;门头使用方案微信沟通记录;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