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鸡厨房(珠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8353号“郑宗 花雕传奇 CLASSIC CHINESE CUIS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41880号“花雕传奇 HUA DIAO CHUAN 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61827号“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13055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我国国家名称“CHINESE”,且中文部分“郑宗”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餐厅”等服务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