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潮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叙决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68240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杭州叙决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杭州晓年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刚成立几年的小微企业,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便申请注册了近100枚商标,且这些商标标样各不相同,分布于十几个不同的类别,其中还包括了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经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属行业为“服装零售”相关,但其所申请的商标数量、类别远超出其经营范围,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不符合商业惯例。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大量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均在各大商标交易平台进行高价售卖,可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无使用意图,而是囤积商标售卖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枚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雷蜻蜓”、“宝妈喜宝”、“佳洁盾”、“丝敏芙”等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恶意囤积的商标之一。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助长“囤积商标”、“售卖商标”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杭州晓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3、被申请人、杭州晓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售卖材料;4、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并转让给他人的商标转让公告;5、被申请人、杭州晓年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相关信息;6、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5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皮夹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防水服;运动衫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13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46件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在标仓网、知本盒子、企挖挖等多个平台上售卖。且被申请人名下第60141698号“黑秀芳HEIXIUFANG及图”商标、第58342141号“MAX MANNER及图”商标、第56802277号“果铺纪GUOPUJI及图”商标、第57796184号“DR及图”商标已分别转让至多个不同主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在13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46件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在标仓网、知本盒子、企挖挖等多个平台上售卖。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已分别转让至多个不同主体。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的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商标行为,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另,鉴于本案已适用上述法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审理。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