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运快拼(杭州)数字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美格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91302号“网运快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门店照片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网运快拼”指定使用在“货运”等全部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