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77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35687987号、第19818258号、第37033293号、第27736655号、第38934648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