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夜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5746号“铁路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系列标识来申请的。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具备显著性,且与申请商标具有相同性质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71942号、第31107435号、第31107491号、第311143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显著。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烘烤的咖啡豆;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铁路咖啡”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