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艳东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2051号“高药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3595号“高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3年10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