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力西(杭州)变频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通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05178号“帝恩斯DENTICH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1154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营的“帝恩斯DENTICHI”数控系统控制软件是铣床、机床、车床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及德力西(广州)智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德力西(广州)智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
2、德力西(广州)智控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综合样本;
3、百度百科对数控机床的介绍;
4、产品购销合同;
5、民事判决书;
6、产品实物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铣床”等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铣床”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德力西(广州)智控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6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证据3为网页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4在无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铣床”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