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93863号“闽一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闽一口 56293863

阅读:96957 2025-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农好康(福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车好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高(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56293863号“闽一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7832389号“闽一口”…

  申请人:农好康(福建)数字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车好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高(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56293863号“闽一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7832389号“闽一口”商标、第72547823号“闽一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共注册8枚商标,其中5枚商标与经营业务无关,被申请人极有可能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意图。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图片、线上销售图片;

  3、销售合同;

  4、漳州市人民政府要闻;

  5、参展材料;

  6、宣传材料;

  7、荣誉证明材料;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清单;

  10、审计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闽一口”等系列引证商标注册在完全不同的商标群组和商品项目上,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摹仿和复制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肉馅饼”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

  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馅饼”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涉及茶等产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肉馅饼”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有多件商标,但在案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6293863号“闽一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闽一口 562938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3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